第五章 國家領土
領土主權:國家在確定的領土范圍內行使主權,包括對領土范圍內的一切人物事行使管轄權和對領土內的資源享有永久的所有權,這就是國家的領土主權。
領土范圍:領陸、領水、領空、底土。
非沿岸國船舶能否通過多國河流的問題只能由有關沿岸國協(xié)議決定。
國際河流通常由沿岸國組織委員會進行管理。
通航水道由所屬沿岸各國自行管理。
領土主權:國家在其領土范圍內行使最高的、權力,稱為領土主權。
1、領土不可侵犯
2、國家在領土范圍內享有屬地管轄權
3、國家對領土國的自然資源享有永久權利
國家行使領土主權,在實踐中受某些限制。
1、受國際慣例的限制
2、受條約的限制
租借:一國根據(jù)條約把部分領土租給他國使用;
共管: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對某塊土地共同行使主權。
國際役地:指一國根據(jù)條約將部分或全部領土的特定范圍提供給他國為某種目的而永久使用。
領土的取得:
1、先占:國家占領了一塊無主地,并在其上建立了“有效占領”,就是在法律上取得的該地的主權;
有效占領:一是占領者以取得國的名義實行占有,對該地移民定居;二是在該地建立行政管理機構,宣布主權,并行使管轄權力。
2、時效:指占有他國的靶場土地后,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不受干擾的占有而取得該土地的主權。
3、割讓:是指一國根據(jù)條約把部分領土主權轉移給另一個國家。
4、征服:是指戰(zhàn)爭結束后戰(zhàn)勝國把戰(zhàn)敗國滅亡而兼并其領土的行為。
5、添附:是指領土因自然狀態(tài)的變化或人工力量而增添的新部分。
領土的變更
1、交換領土:為了便于邊境管理和適應當?shù)氐臍v史條件,有關國家在自愿基礎上交換其部分領土這是符合國家主權和民族自決權的原則的。
2、全民投票:在爭議地區(qū)進行全民投票以決定該地主權的歸屬。
3、收復失地:國家為必得其對某些領土的歷史性權利而收回被他國侵占的領土。
國家邊界:是確定國家領土范圍的界限。
確定邊界的程序:
劃界:雙方簽訂邊界條約、或有關邊界問題的專約,或和約中的領土條款。
勘界:由根據(jù)邊界條約設立的勘界委員會進行實地劃界、標界、并在邊界上樹立界樁,進行標界。
制定邊界文件:標界完成后,作為勘界工作的一部分雙方擬定邊界議定書,并繪制地圖,作為條約的附件。
確定邊界的原則:
1、界樁位置與議定書和附圖不符時,以議定書和附圖為準。
2、附圖與議定書的規(guī)定不符時,以議定書的規(guī)定為準。
3、議定書與條約(母約)為符時,以條約為準。
邊界的自然界線:山脈、河流湖泊、森林、丘陵等。
邊境制度
邊界指國家領土的界限,是一國與鄰國交界的地方。
邊境是邊界兩側一定距離的范圍
邊境制度的作用
1、維護邊界標志
2、方便地方居民往來
3、管理邊界河流
南極條件:
1、南極應只用于和平目的
2、促進科學調查方面的國際合作
3、凝結現(xiàn)狀
4、定期舉行“南極協(xié)商會議”
我國于1984年加入南極條約,1985設立長城站,1989年設立中山站。
北極地區(qū):蘇聯(lián)提出扇形主張